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3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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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2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23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九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309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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