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0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金玟欣
上原告與被告 林啟東 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被告等之遺產分割協議標的除坐落新北市永
和區之不動產外,尚有坐落台中市之不動產、存款、投資及機車
,足見本件起訴要件尚有欠缺。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貳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
(二)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追加撤銷遺產分割
協議之標的,並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自行送達被告共同訴
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6樓
)。
(三)逾期未繳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