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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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立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含袋毛重壹點玖玖柒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立一前因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720號、106年度偵字第190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2.0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106年間,因施用、持有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720號、106年度偵字第1907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下同)檢察長於106年9月21日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1229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108年3月20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上職議字第12298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又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含袋毛重2.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5公克,驗餘含袋毛重1.9975公克,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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