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626號
原 告 銘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黃金帶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
告於本件起訴前已死亡,另應補正該被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被告姓名後之起訴狀
及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如起
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原告於網路電子銀行操作匯款時,因
轉入帳戶填寫錯誤而誤將款項匯入蔡黃金帶所有、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請補正被
告蔡黃金帶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有死亡之情形,另應補
正該被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於本件起
訴前已死亡,除應補正該被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外,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應增列為本件被告之
起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