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2,9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