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0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十月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6年度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38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訛。茲受刑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