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74號聲請人 王柏升 (原名: 王邦安 )代理人 張明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
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可以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與玉山銀行進行協商,經該銀行提出第1期繳納6,188元、第2期至第297期每期則繳納1,000元之還款方案,而成立個別協商在案,惟因伊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7頁),其最大債權人為 陳家榆陳秋香 (債權額2,000萬元),其餘債權人包括合作金庫銀行、華南銀行、上海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銀行、花旗銀行、台灣企銀、聯邦銀行、遠東銀行、永豐銀行、玉山銀行、日盛銀行、安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金陽信資產公司富邦資產公司台新資產公司第一金融資產公司郭展源 等人,債權金額合計為2,465萬9,144元。而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到庭陳述意見時,亦表示其於債權人清冊所列之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均為確實存在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堪信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無訛。至聲請人雖辯稱會與陳家榆協調請其撤銷贍養費債權云云,惟並未舉證證明,難認實在。是以,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事件,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又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