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李育禹 律師 王盛鐸 律師被告乙○○被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被告乙○○詐欺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9號,後改分為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黃瑪玲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