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緝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得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其他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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