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81號原告 洪萩倫 被告 王隆基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8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施吟蒨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