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96號聲請人 陳鈺雯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報票據號碼AH0000000號支票之正確付款人為何銀行何分行?(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