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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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債權人 張佳瑜 債務人 何周澄女何圭介 之繼承人
何銘峰 即何圭介之繼承人 何銘祥 即何圭介之繼承人 何銘元 即何圭介之繼承人 何秀屏 即何圭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圭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支票號碼││││(新臺幣)│利息起算日││├──┼────────┼───────┼────────┼───────┤│001│民國90年10月31日│300,000元│民國90年10月31日│RA0000000│├──┼────────┼───────┼────────┼───────┤│002│同上│31,200元│同上│RA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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