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周經綸 原告 張月美 原告 林宏澧 原告 周昇賢 原告 陳月子 原告 郭義煌 原告 李晨雲 原告 張俊勝 原告 王招蘭 原告 曾昭雄 原告 尤果夫 原告 胡家瑩 原告 林李寶鶴 原告 林孟慧 原告 王月霞 原告 李寶蓮 原告 劉林月懷 原告 賴羿舟 原告 許麗梅 原告 黃趙水蓮 原告 周彤芝 原告 林賴棕 原告 楊陳阿宸 原告 楊雅嵐 原告 鄭秀明 原告 郭秀正 原告 丁紫荊 原告 黃玄育 原告 張翠萍 原告 尤昱棋 原告周彤芝原告 黃惠君 原告 李慧郁 原告 曾柏樺 原告 嚴睦涵 原告 林端玉 原告 黃文娟 原告 鄭來生 原告 詹楊美英 原告 陳連興 原告 王明慈 原告 藍元婕 原告 呂偉嘉 原告 許惠玲 原告 鄭俊雄 原告 游承璋 原告 黃貴麟 原告 藍淑華 原告 林宣辰 原告 李淑珍 原告 陳威陽 原告 許政國 原告 陳連豐 原告 陳憲彰 原告 藍貴美 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被告 陳元忠 被告 劉筱娟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許珈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