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5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59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240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理由除第四項「當鋪1紙,證明已於94年1月21日將系爭車輛出質予瑞祥當鋪」更正為「當鋪1紙,證明已於94年12月21日將系爭車輛出質予瑞祥當鋪」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聲請簡易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將已設定動產抵押之標的物,即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自用小客,於94年12月21日間出質予位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號瑞祥當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台新銀行,核其所為,係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罪。
四、又被告行為後,如附表所示之相關法律亦均業經變更,並俱於95年7月1日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各該行為時法(如附表),亦即修正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論罪科刑。
五、爰審酌被告未按期繳納分期款,並違反動產擔保交易契約,復將上開車輛出質,致債權銀行追償無著,所為實有不當,惟考量犯後坦承犯行,惟至今尚未與債權銀行達成和解及其犯罪手段、所得之金額及債權銀行損失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第2條,判決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周祺雯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動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附表:│├──────┬─────────────┬─────────────┬───────┬────┤│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較理由│備註│├──────┼─────────────┼─────────────┼───────┼────┤│刑法第33條第│罰金:(銀元)1元以上。│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罰金刑之下限,│舊法有利││5款:罰金刑│(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以百元計算。│由銀元2元(亦│││下限變更│1條前段、第3條,行政院就││經提高)即新臺││││原定數額提高為2倍)││幣6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易科罰金折│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易科罰金折算標│舊法有利││算標準變更】│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準由銀元300元│││修正前刑法第│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即新臺幣900元│││41條第1項前│得以(銀元,下同)1元以上│,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提高為以新臺│││段、修正前罰│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幣1,000元、2,│││金罰鍰提高標│。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就│科罰金。│000元或3,000│││準條例第2條│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元折算1日。│││→現行刑法第│1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41條第1項前│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段│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整體比│舊法│刑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12,000元即新臺幣36,000萬元以│舊法最低│║││下(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3條,行政院就原定數額提高為2│科罰金之│║││倍)、銀元10元即新臺幣30元以上罰金。經處以拘役,其易科罰金之標準為銀元│標準均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低,較為│║├──┼───────────────────────────────────┤有利。│║較結果│新法│刑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12,000元即新臺幣36,000萬元以││║││下(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3條,行政院就原定數額提高為2││║││倍)、新臺幣1,000元以上罰金,經處以拘役,其易科罰金之標準,縱按最低額││║││,亦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