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25號
原   告 長堤晶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進發
訴訟代理人  李桂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蘋果日報、聯合報蘆竹辦事處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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