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96號聲請人 藍淑珍 即強碩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華駿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102年8月28日│347,053元│HD0000000││││ 司晏小玉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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