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簡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76號原告 葉軟 被告 黃世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1年度簡字第60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蔡牧玨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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