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51號聲請人 楊得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催字第14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10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75││└──┴───────────────┴──────────────┴────┴───┴────┴───┘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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