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7年度偵字第1518號),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拾肆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518號被告甲○○涉嫌賭博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簽注單14張,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涉嫌賭博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5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而查扣之簽注單14張,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亦據被告自承在卷,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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