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小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小上字第43號上訴人 朱家民 被上訴人 曾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27日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審判決(99年度新小字第3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再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同條之24第2項、同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準用同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之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例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至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所列「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之當然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則不在準用之列。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㈠查被上訴人曾秀玉即原審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
)97年9月間向伊借款…等,上訴人並無向伊有任何債權存在,並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不在此限…等。
㈡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項,被上訴人取得惡意者…等。如附件資料98年度移調字第80號調解成立內容,第三項:
相對人及參加人當庭將所持有之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還聲請人。日後如有第三人以相對人或參加人之名義再向聲請人主張債權,並經判決確認是由相對人或參加人轉讓債權證明者,相對人及參加人願對聲請人付連帶賠償責任。
㈢綜合所陳,是如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諸多違法及不當,殊難
令上訴人甘服,為此僅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及同法第437條、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
三、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100,000元及利息,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8第1項規定,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合先敘明。又上訴人對本院新市簡易庭所為之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固於法定期間內之99年9月17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提起小額程序第二審上訴,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始得為之,且上訴人提出上訴時,應於書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始合上訴程式,已如上述。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㈠,均屬原審已主張之攻擊防禦方法,業經原審予以斟酌判斷並將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結果敘明於判決理由中;再者,依上訴人所具上訴狀內容所載其餘上訴理由,雖表示「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項…」云云,惟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所列「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之當然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並不在準用之列,且上訴人亦未另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內容及其事實,此觀該上訴狀灼然,難認上訴人已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指摘,顯見此部分之上訴理由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25之規定不合,即無審酌之必要。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毋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上訴裁判費用1,500元,依前開規定,應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36條之19,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蔡雅惠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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