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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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字第12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108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104年度偵字第3520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104年度速偵字第1084號」之記載。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6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04年度偵字第3520號」之記載,顯係「104年度速偵字第1084號」之誤寫,既無礙偵查案號之同一性,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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