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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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55號上訴人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柯拔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御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4年7月2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秦富潔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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