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39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張維晃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8月14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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