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9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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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9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954號原告 張美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二、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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