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3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3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322號原告DAVIDLIAOPAOTUNG上列原告因菸酒管理法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台財法字第112139255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44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105條、第57條規定,表明下列事項:
㈠⒈本件被告應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 方國賢 (關務長)。
㈡⒉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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