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3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314號原告 周祖模 上列原告因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院臺訴字第112501817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