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春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3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今彩五三九開獎紀錄單壹張及計算機壹臺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春紅前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
2月11日以102年度速偵字第4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2年3月6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679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張、今彩539開獎紀錄單1張、計算機1臺,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廖春紅前因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4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2年3月6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67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3年3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命令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6萬元,另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卷附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自行繳納款項統一收據、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查本件扣案之今彩五三九開獎紀錄單1張、計算機1臺,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地檢署102年度保字第176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允許。另本件被告為警查獲之際,尚扣得六合彩簽單3張、六合彩開獎紀錄單1張,然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究係欲就六合彩簽單3張中之何1張聲請沒收,亦或係對六合彩開獎紀錄單1張聲請沒收,是本院實無從特定聲請人就此部分所欲聲請之標的為何,自不宜遽以宣告沒收,而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