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97號聲請人 許水河 代理人 徐儀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7月12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1月13日(登報日期為106年7月12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
6年11月12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卷宗、106年7月12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
┌────────────────────────────────┐│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9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18179-6││1│1000││├─┼──────────┼───────┼──┼──┼──┼──┤│02│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1294-0││1│106││├─┼──────────┼───────┼──┼──┼──┼──┤│03│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4-NX-1616-2││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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