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81號聲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訴訟代理人 吳上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7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1月1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1│紫貝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6年4月30日│4,440元│AF一一七九0四│統一速達│││ 吳炯均 │溪分行│││六│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