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奕賢具保人邱培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培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邱培奇因受刑人李奕賢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妨害自由案件,依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6年7月3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緝訴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判決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於本院裁定時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6年11月23日發布通緝在案等情,有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足稽。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應於民國106年9月12日下午2時30分許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有該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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