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213號上訴人洋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宏 訴訟代理人 吳佩雯 律師上訴人群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德 被上訴人 林榮祥 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洪楷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郭顏毓」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宇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係由陪席法官張宇葭參與審判所作成,因製作正本時繕打錯誤,致關於陪席法官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盧軍傑法官陳賢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