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 被告 張秀蓮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連江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209.17、22.82、31.49、
4.14平方公尺)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442,9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郭子謙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連江縣○○鄉○○段0000地號209.171,000209,1702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22.824,00091,2803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31.494,000125,9604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4.144,00016,560總計442,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