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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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上訴人 郭徽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雅帆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06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097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44,065元,上訴人應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22,032元,逾期未補繳納,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諭知上訴人應補繳上訴費用,逾期未繳,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