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88號原告瑞忻科技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被告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姜銓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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