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008號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非訟代理人 朱石莊 相對人保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朱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保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保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保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1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以下同)4,232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1月7日起至117年1月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保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相對人朱明宗、第三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87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2,746萬元,其借款期限、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記載於借據、分期償還契約書內,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94年5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欠19,612,000元及自94年5月30日起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分期償還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相對人朱明宗非系爭不動產所有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蔡雨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