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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