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853號聲明人 李金龍
李天佑
李宇晴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李金龍
林乃芬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除就聲明人李金龍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李天佑、李宇晴之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陳開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1年6月4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主張渠等為被繼承人陳開之繼承人,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本件被繼承人之長子 李瑞得 、長女 李瑞雀 分別於110年4月20日、105年11月25日死亡,其中聲明人李金龍為李瑞得之子女得基於代位繼承成為被繼承人陳開之繼承人,伊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合先敘明。惟查,聲明人李天佑、李宇晴為聲明人李金龍之子女,亦即渠等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然被繼承人尚有其他子輩繼承人 李鳳昭 以及代位被繼承人長子李瑞得之繼承人 李旻芳 與代位被繼承人李瑞雀之繼承人 林家偉 、 林家輝 等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本院職權調取案件查詢清單、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被繼承人既尚有 上開親 等在前之繼承人尚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明人李天佑、李宇晴既為繼承順位在後之繼承人,依法尚未取得繼承權,是渠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