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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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326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王靖雯
戴曉筑 被告惠華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森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陸拾柒萬玖仟叁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叁拾陸萬玖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依華泰商業銀行綜合授信契約書第3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華泰商業銀行綜合授信契約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惠華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華公司)、被告林森權(下與惠華公司合稱被告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惠華公司於民國104年8月11日,向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契約書,聲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3,000萬元,到期日為105年8月11日。雙方並約定以自貸放日起,依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1.33%計算利息(目前年息為2.56%),並同意於原告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隨同調整計付;償還方式分別為自借款日起每月為一期,依12期本金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算;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得視為全部到期。如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逾6個月以上部分加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由被告林森權任連帶保證人。其往來授信項目如下:
㈠一般放款:額度2,000萬元。詎被告惠華公司自104年12月
11日後,即未清償本息,經原告抵銷被告惠華公司之存款,尚積欠本金767萬9,303元。
㈡國外進口融資交易,即開發進口即遠期信用狀部分,額度3,
000萬元,約定如未依授信契約書第4條約定期限及方法償還貨款,原告有權選擇自遲延日起折算之新臺幣求償。詎被告惠華公司自105年1月1日起未清償本息,經結算後,被告惠華公司尚應支付美金61萬6,688.8元,以105年3月3日新臺幣兌換美金匯率33.03換算,惠華公司尚有2,036萬9,231元未清償(計算式:616688.833.03=00000000,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㈢被告惠華公司未依約清償本金,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而被告林森權為被告惠華公司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767萬9,303元,及自10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6%計算之利息,並自105年3月5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⒉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2,036萬9,231元,及自105年
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6%計算之利息,並自10
5年2月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華泰商業銀行綜合授信契約書、匯出匯款交易憑證、臺灣銀行歷史牌告匯率、放款歷史資料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25頁),足認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給付如主文第1、
2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詹慶堂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鄭仁榮附表:(日期單位:民國/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一般放款│7,679,303│7,679,303│2.56│105年2月5日│105年3月5│逾期在6個月內,│││││││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依上開利率10%││││││││止├────────┤││││││││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2│國外進口│20,369,231│20,369,231│2.56│105年1月2日│105年2月2│逾期在6個月內,│││融資交易││││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依上開利率10%││││││││止├────────┤││││││││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共計││28,048,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