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六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六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十二萬八千元,及自本件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陳述略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略稱:伊並未對原告詐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