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39號聲請人 賴富源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送臺中市○區○○○路○○○號8樓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棒球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棒球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中市棒球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因該會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如後附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變更章程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臺中市棒球教育基金會102年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事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准予備查函文、修訂前及修訂後之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屬實。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准予財團法人臺中市棒球教育基金會變更之捐助章程為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