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翁堂焜
翁嫘謙 兼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高日順 被告 翁英雄
翁嘉男 翁嘉祿 許志賢 林淑英 翁慶瑞 翁慶章 翁毓波 翁毓清 湯翁雀花翁雀鈴 吳翁雀華翁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6,91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000元/㎡×537.94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翁堂焜1/20+翁嫘謙1/20+翁高日順1/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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