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70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原名 李淑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2,800,000元,應繳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8,220元。(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