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甲○○被告乙○○
6號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以原告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該標的物之買賣價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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