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聖隆 律師被告乙○○
台北市立和平醫院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