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期剛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104年度審訴緝字第3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期剛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月22日以104年度審訴緝第3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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