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966號債權人 林雅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蚨開發有限公司蔡昭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美蚨開發有限公司公司已命
令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及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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