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歐文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