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另案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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