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326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陳莉庭原判決即更正前附表:
┌────────────────────────────────────────┐│附表:96年度除字第326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彰銀安泰證券投資信│彰銀安泰鴻運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彰銀安泰證券投資信│彰銀安泰鴻運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3│彰銀安泰證券投資信│彰銀安泰鴻運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後附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26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彰銀安泰證券投資信│彰銀安泰鴻利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彰銀安泰證券投資信│彰銀安泰鴻利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3│彰銀安泰證券投資信│彰銀安泰鴻利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