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7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王炳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53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9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江奇峰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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